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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被告刚认识本案第三人时,是在KTV工作,后来两人同居后,被告便辞职在家待业了有三年多,再后来,被告通过同学的介绍认识了一家知名白酒公司的代理商的老板,开始给那家代理商的老板做助理。”方轶道。
这些情况都是被告柴瑶瑶告诉方轶的,方轶让她提供社保交费证明,以佐证她工作的事实,但是她说县里的公司很多都不给上社保,只提供了工资单。
其实所为的代理商助理,并非字面上那么简单,她的工作很杂,说白了主要工作就是卖酒,各种方式的卖酒。
“第三人,是这样吗?被告与你同居后辞职在家,三年后才入职白酒代理公司。”女法官问道。
“差不多是这样。”第三人低着头不敢看对面。
……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其与情人的共同开销。
另外,第三人与被告同居时间长达五年,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县里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正常算下来,也不会少于一两万。
对于被告,一个爱美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吃穿用度都比价讲究,所需费用自然要比一般家庭高,第三人与其同居,一年三万左右的开销并不高。
第三人每次给被告的转账金额都比较小,次数比较多,符合日常花费的特征,因为前述费用并非赠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方轶签完笔录离开法院后,给柴瑶瑶打了电话,将庭审情况说了一遍。
下午方轶回到律所,刚进门便被前台叫住了。
“方律师,有您一封EMS快件。是海淀法院发来的。”前台说着将一封快递递给了方轶。
方轶打开后,抽出一份判决书,正是李书明借名买车案的判决书。
法院认为,李书明与四S店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朱明并未在场,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李书明,实际购车人应为李书明。四S店在李书明支付三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京城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
李书明借用他人名义向四S店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