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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点半,方轶来到了县法院。明日之星公司派了一名人事专员来应诉,审理案件的是个三十多岁的女法官,长得很清秀。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能调解吗?”女法官问道。
“可以调解,对方必须为他们的无信行为支付赔偿。”方轶道。
“被告,你们接受调解吗?”女法官看向人事专员。
“我们不接受调解。”人事专员道。
“调解不成,现在开始正式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懒得再废话,直接敲响了法槌。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职务为分校的校长。
此后,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入职手续,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
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入职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法**入职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