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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出自《礼记》,是封建王朝以德治国的一种执政思路,其核心思想是“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同时,这制度也维护了上层建筑的体统,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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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不上大夫”这条礼制,历朝历代都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例如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在大明建极之后,太祖也尝与侍臣谈论对待大臣的礼节问题,太史令刘基对他说:“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诣请自裁,从不轻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于保存大臣的体统。”侍读学士詹同也说:“古代适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以鼓励形成廉耻之节操。如果能做到的话,则君臣之间的恩与礼就都可以实现了。”朱元璋对此深以为然。

虽然后来的明代皇帝经常对大臣施以杖刑,谈不上什么“礼遇臣下”。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官员确是有明显优待的。其中最阻碍司法调查的是,在罪行未明的情况下,官员是不能轻易被审问的——皇帝下旨诏狱的除外。

但“诏狱”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其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

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

大明的“诏狱”又称“锦衣狱”,曾经造成的冤案可谓罄竹难书。尽管从皇帝的角度看,朱翊钧觉得这制度用起来很顺手,但有了孩子之后,他经常考虑后代出现昏君的问题,因此在张文明遇刺案之后,他就没有继续使用诏狱。

去年,经过多年巡回法庭的淬炼之后,大明第一法律专家海瑞上了一道奏疏,痛陈诏狱之弊,希望朱翊钧从立法层面永远废除诏狱制度,其中恳切之语,令朱翊钧动容:

“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臣之手,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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