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章 关于郡县制的由来上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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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灾难。
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
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
在郡县制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
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为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
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形成州郡县**行政管理,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秦制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是为一县之首。
县令下设丞、尉。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由于秦王朝政权具有军事专制的特点,所以县尉的任务特别繁重,举凡一切军事、治安、征发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县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错就要受到严厉制裁。
由于县尉任务繁重,所以每一个县的县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个县尉。
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以郡县制作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
因而,郡,是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称为“道”。
县级以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
此外,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
就此看来,郡以下的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
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